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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居民計劃

2009 年 9 月,針對將稅務居住地更改為葡萄牙的個人制定了有吸引力的稅收制度。

非慣常納稅居民計劃

如果個人在當年在葡萄牙停留超過 183 天,或者在當年 12 月 31 日擁有打算用作其居住地的個人,則有資格參加非慣常稅務居民計劃經常居住地,以及;在稅務居住地變更為葡萄牙之前的五年內,未作為葡萄牙稅務居民納稅。

《個人所得稅法》規定了非常住居民的稅收制度,旨在吸引某些合格的個人和投資到葡萄牙。

葡萄牙政府公佈了一份必須被視為“具有科學、藝術或技術性質高附加值的活動”(與自營職業或第三方收入相關)的專業活動清單。

根據這一稅收制度,葡萄牙非常住居民從“高附加值活動”獲得的收入須繳納20%的固定稅率。

該法還規定了 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對來自國外的收入免稅。在葡萄牙,從事高附加值活動而獲得的工作收入、財產收入、利息、股息以及其他投資收入通常免稅。

非常住居民制度所涵蓋的個人所賺取的養老金按 10% 的自主稅率徵稅。

這些福利連續十年適用,前提是個人每年都符合稅務居民資格的標準。

只有在葡萄牙領土上登記為稅務居民後,才能申請登記為非常住居民。必須在個人在葡萄牙領土註冊為稅務居民的次年 3 月 31 日之前申請註冊為非常住居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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